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史艳泽、姜涛)1月4日,衡水市公安局发布《衡水市公安局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呼吁市民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要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衡水市规定,春节期间,市区外环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主城区区域内,除特定时间段允许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级、D级以下产品)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衡水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为:每年农历腊月三十(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的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衡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重要军事区域;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林地等重点防火区;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禁放期间(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限放期间(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据悉,对发生在禁放范围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衡水市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0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