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进一步规范餐饮及烧烤单位油烟排放

2016-06-29 10:56:29 来源:衡水晚报 责任编辑:董浩天
为切实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市大气办将组织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食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桃城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及烧烤业油烟联合专项整治规范行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衡水市区餐饮及烧烤经营单位油烟排放的公告

当前,餐饮及烧烤油烟成为影响衡水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对市民健康造成极大影响。为切实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市大气办将组织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食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桃城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开展餐饮及烧烤业油烟联合专项整治规范行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市区所有餐饮、烧烤经营单位。

二、整治要求:餐饮、烧烤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

1、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所有烧烤经营业户烧烤环节一律在室内进行。

2、所有餐饮及烧烤经营业户一律安装并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一律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或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三、整治重点:

1、严厉整治露天烧烤行为。

2、严厉整治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行为。

3、严厉整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不正常使用,存在偷排偷放、超排超放行为。

4、严厉整治群众举报集中或反映强烈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

1、对存在露天烧烤行为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未按规定安装油烟设施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恶意偷排偷放、超排超放的,移送公安机关。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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