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史艳泽、王琛)从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完成PM2.5年均浓度下降10%的目标任务,衡水市委、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从11月25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衡水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实行机动车车辆限号措施,每天限行2个号,限号规则与北京市一致,如遇重污染天气,将启动更为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
据介绍,衡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衡水市域内一律禁止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烧荒等行为;非法“小土企业”一律取缔;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生产;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生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生产;高架源监控企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衡水市区及县城主城区实施车辆限行,每天限行2个号,限行规则与北京市一致;禁煤区内一律禁止销售、运输、使用散煤;禁煤区外一律禁止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应报废车辆一律禁止上路;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绕城通行,无通行证一律不准进入城区。
同时,如遇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期间,衡水将在严格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常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和强化措施,以更严格的措施确保以下11项要求落实到位:
无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一律关停。
有排污许可证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超出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限额的企业一律停产。
Ⅲ级响应期间,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排放量;Ⅰ级、Ⅱ级响应期间,衡水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
衡水市区及县城主城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严查黑加油站(点、车),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一区三路”(建成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严禁销售普通柴油,加油站出现上述问题的一律关停取缔。
在衡水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内一律停止动土施工,经政府批准的民生及重大工程除外。
所有道路施工一律停止作业,经政府批准的民生及重大工程除外。
衡水市区及县城建成区裸露地面一律苫盖。
衡水市域内所有料场、堆场一律苫盖。
衡水市区及县城建成区,所有渣土、弃土一律停止外运,所有渣土运输车辆一律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