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卫机构内禁止吸烟,这是有关部门早已明确规定的。但近日,走访衡水市区内哈院、市四院、市五院、市二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处,屡屡可以看到在室内吸烟者的身影,楼梯上、走廊内、窗户边都有不少烟头。而这些医卫机构内,都贴有“无烟医院”“禁止吸烟”的标识。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卫计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其中的第十条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其他规定还分别明确了哪些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哪些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还明确了个人、单位和机构违反此条例应付哪些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今年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由此可见,待确定颁布实施后,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了,还是违法行为。 “烟熏”的医院怎能健康?
医院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每天有很多患者汇集此处,包括身体弱者、老人、儿童。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尤其被动吸烟更加有害健康。尤其是小孩和孕妇。
文明无小事,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事关一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和文明程度。在医院内吸烟,不仅危害他人,更是不文明的表现,而今后或将是违法行为。但在医院等公共场所禁烟,不能只靠法规来约束,更大程度上还需要市民不断提高文明意识和自觉的程度,需要每一个烟民谨遵条例,不去“违法”。(李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