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仝连茂 记者郎海江)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地生根,促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真正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近日,衡水市委印发了《衡水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和追究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相关责任主体守土不尽责、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将成为该市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常态。
《办法》明确了组织领导和实施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办法》列举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11种情形的,将追究其主体责任;对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认真履行纪律审查职责等10种情形的,将追究其监督责任。
《办法》明确了检查及责任追究方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半年评估、年终考核、纪律审查等方式展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追溯期限,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生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追究相应的责任。
衡水市纪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强化压力传导,那些党风廉政建设只挂帅不出征、在其位不尽其职的责任主体必将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