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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规定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最高罚30万

2014-03-11 10:55:23 来源:衡水晚报

    不缴污水处理费

    处3倍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水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又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污水处理方面,《条例》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首次规定了可处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城镇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偿服务。根据《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在市区(包括滨湖新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要求用户配合安装计量设施。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性质不同也不一样。根据衡价管[2013]11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标准为: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元/立方米,其他用水1.1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

    和排污费完全不同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个不同的费种。

    排污费依据《环保法》设立,主要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核定收费数额,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不仅涉及水污染、还包括大气污染、扬尘及噪声污染。污水处理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设立,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数量征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污水处理费,《条例》强调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用。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美丽新衡水,需要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公众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关心,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衡水市提出了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在此,呼吁全体市民爱护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为自己的生活增添健康保障。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记者 张洪宁

【责任编辑: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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