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夏天,衡水市区一些地段逢雨必涝。尽管排水工人连续奋战,仍不能彻底改善这一局面。今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对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近日,衡水市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结合衡水市情况,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衡水市水务集团
“统管水事”
《条例》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首个涉及污水处理的全国性行政法规,适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根据《条例》授权及衡水市实际情况,市水务集团获市政府授权管理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事宜,受市水务局委托开展市区水务行政执法,监管市区自备井,负责市区水务工程投融资和工程设计与建设,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衡水段受委托项目建设,履行衡水湖西湖地表水源地等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
市水务集团所属的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排水设施的统一监管和排水监测。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防洪设施(包含雨污水管道、检查井、闸涵、泵站等)的维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水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汛期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保证本辖区内的排水、防洪设施正常运行。城管、规划、发改、住建、环保、交通、公安、电力、通讯和桃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排水管理。
排水户
须建预处理设施
《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的排水(含污水收集)管网、泵站、水闸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市水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衡水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单位、个人自建的排水设施项目,未经排水主管部门的批准,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排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的排水性质,依据相应标准建设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城市新建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要接受排水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私自纳入排水管网。排水出户管道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事先与相关管护单位签订协议。需移动或变更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对违法排水、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举报的权利,依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新区建设
应实行雨污分流
关于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模式,《条例》规定,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实行雨污合流的地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污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污管网混接。
衡水市已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列入政务中心审批项目,市水务管理部门派专人入驻市政务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主要环节包括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审批、开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排水许可证发放。申报材料主要有: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经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临时排水许可证;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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