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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出台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2014-02-19 14:15:53 来源:衡水新闻网

    衡水市出台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最高每辆补贴1.8万元

    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讯(记者李硕芳)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鼓励并加快“黄标车”淘汰,我市于近日出台了《衡水市2013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将对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2013年淘汰“黄标车”发放财政补贴。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补贴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补贴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为:199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未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本补贴政策施行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补贴对象为: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5个机动车检验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符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执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不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

    2013年淘汰“黄标车”,按照货车、客车、轿车、其他四类车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6000元。(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四)其他: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参照货车的标准执行。

    《补贴办法》规定,申请补贴时,车辆车主需提供以下材料:《衡水市2013年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黄标车照片、《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至车主变更登记页)、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2013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车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将“黄标车”交售拆解企业,逾期不再受理。为方便群众、保证申领补贴工作有序进行,相关部门将在拆解企业设立联合办公服务窗口。具体申领补贴的时间和地点,由拆解企业通知车主。

【责任编辑: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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