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家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在桃城区法院成立
河北新闻网
2012-05-23 08:20
来源:衡水晚报
责任编辑:田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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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袁昕) 5月14日,桃城区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签署诉前联合调解工作备忘录,就双方在涉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中达成一致意见,并设立了我省首家法院与保险公司联合调解中心。

    据了解,《诉前联合调解工作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桃城区法院与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对化解纠纷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积极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案件调解机制,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使案件调解率能有明显提高,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公正高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桃城区法院在受理涉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当事人起诉后、正式立案前,无论当事人是否将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列为被告,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及时通知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并告知其具体的案件情况,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接到桃城区法院的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拿出保险公司调解方案。

    成立保险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由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在桃城区法院诉前调解庭设立保险调解室,每周二、周五派员前来办公,负责前来法院处理涉及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的案件事宜,如遇特殊情况,应随传随到。

    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与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申请,经桃城区法院审查后可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对调解方案赋以强制执行力。

    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与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尽快给予执行,对当事人进行及时理赔,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未能及时理赔的情况下,法院应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或者由当事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对于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桃城区法院应尽快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应继续加强调解力度,保险公司应尽力配合法院的调解和审理工作,法院可就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先行制作法律文书。

    桃城区法院与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应不断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纠纷化解工作,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讨问题、出台指导意见,可以互派人员学习锻炼,以提高专业水平。

    桃城区法院和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诉前联调工作备忘录的签订,有效提高了法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水平,缓解了涉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增长压力。同时,保险纠纷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成立,也进一步提高了此类案件的调解效率,方便了当事人矛盾的快速解决,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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