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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城市养犬管理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2021-09-18 11:12:00 来源:衡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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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实体化运行,助力河北省衡水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9月6日起,衡水市在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冀州区组织开展了“创城有我、文明养犬”城市养犬管理专项行动。

市公安局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持续推动城市养犬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建立了养犬管理微信工作群,完善了巡查执法机制,严格核实犬只情况,发动小区物业、楼管等参与协管;组织警力,在每天早6时至8时、晚6时至9时遛犬高峰时段,加强对公园、广场、河边、菜市场、小区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对遛犬不拴绳、无证养犬、养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只行为依照《条例》进行处罚;采取声、屏、报、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

截至目前,衡水市共出动警力447人,暂扣流浪犬11只,处罚遛犬不栓绳行为116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38份,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要坚持做到: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带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配戴犬嘴套等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七)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名单由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八)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或者公共区域。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遗弃、虐待犬只。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各位“铲屎官”要自觉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为文明城市创建添砖加瓦。(李娜、李超)

责任编辑:王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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