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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19-08-30 09:22:21 来源:衡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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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举预示着我省将文明行为促进纳入法治化轨道。

据悉,《条例》共计五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范与鼓励、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逻辑为主线,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乡村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网络文明、就医文明、职业文明、家风文明、个人生活文明等11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应急救护、文明传播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形成了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同时,《条例》本着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共治”的理念,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创建、奖励与优待、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各窗口行业、单位,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主体的义务;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规定了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规定了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等内容。该《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对构建全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保障机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对促进城乡居民强化文明意识,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将起到重要作用。(李国涛)


来源:衡水日报
责任编辑:翟一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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