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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新区明确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五项要求

2019-08-05 09:07:49 来源:衡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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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

滨湖新区明确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五项要求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彻底整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滨湖新区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三部门文件要求,制订了《衡水滨湖新区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目前已完成全面排查工作,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治,该区明确提出了五项要求。

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后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采取拆除、没收、罚款、生态恢复等不同措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旅游设施,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对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内建筑、工业企业、规模养殖等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拆除,恢复原状;对旅游设施按照水利、防洪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防洪安全隐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或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问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后,新增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违法违规项目,必须退出侵占区域,并恢复原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批前,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存在的,因技术原因无法处置的部分设施,如通讯塔、输电线路、输油管线、风电站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零星构筑物等作为生态现状本底,不再作为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处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批前个别重叠、少量压边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规程》(试行),在现场勘界时对该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定点和校核调整。

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批建不符”且属于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两类项目,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存在未验先投、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滨湖新区管委会,依法责令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杜蕾)


来源:衡水日报
责任编辑:翟一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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