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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空气质量垫底县市区将被扣缴200万

2017-05-26 10:09:31 来源:衡水晚报

25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衡水市出台了《衡水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自5月8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衡水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衡水市将对各县(市、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综合排名情况排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各县(市)监测数据采用其辖区范围内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工业新区采用市监测站监测点数据,桃城区采用市环保局和电机北厂监测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将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50%权重和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5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排名。对排名最后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200万元,用于全市大气污染治理。

市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通报扣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情况。各县市区须按照通报要求,于15日内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上缴市财政国库。不按要求上缴的,不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杜俊颖 郭晓燕)

责任编辑:王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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