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物价部门告诫幼儿园须规范收费 专项治理启动

2016-11-23 09:53:57 来源:衡水晚报 责任编辑:王琛琛
针对近期衡水市部分幼儿园存在的收取取暖费等乱收费问题,18日,市物价局、桃城区物价局召开幼儿园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且于20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幼教收费专项整顿治理行动,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近期衡水市部分幼儿园存在的收取取暖费等乱收费问题,18日,衡水市物价局、桃城区物价局召开幼儿园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且于20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幼教收费专项整顿治理行动,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议详细解读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强调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细则》第四条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第六条规定,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重申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参会的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了提醒告诫,特别提示近期幼儿家长关注的取暖费应包含在保教费中,不应额外收取。会议要求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幼儿园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

    此前,衡水市物价局已于1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幼教收费专项整顿治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全市将于20日至12月30日,开展幼教收费专项整顿治理行动,范围包括今年1月1日以来公办、民办幼儿园各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目的是对不落实国家收费政策、不落实调定价备案管理、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如果遇到幼儿园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家长可拨打12358举报。(周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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