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杀的鸟类疑似保护动物
我市一位户外野生鸟类爱好者在看过粘网现场照片后表示,这些鸟跟湖区经常出现的隼、戴胜、喜鹊等非常相似,有的死去多时,肢体不全,不好辨别。红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山斑鸠、戴胜、喜鹊等被列入国家林业局“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介绍,发现粘网的地点属于保护区内的核心区与缓冲区接合地带。为了保护区内的生态平衡,这里不仅严禁捕杀受保护的鸟类,连其它一切动植物都不能随意破坏。
湖区综合执法大队前往调查
12日下午5时许,衡水湖国家级湿地与鸟类自然保区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年来宣传力度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捕杀鸟类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当得知仍有粘网捕鸟的情况出现时,这位负责人在询问了具体地点后,马上通知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他表示,保护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方式捕杀野生动物,一定会严肃执法,严格处理。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捕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动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的鸟类达上百种。为了我们美丽的衡水湖,本报呼吁全体市民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捕杀野生动物,发现不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大宣传、执法力度,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记者袁占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