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来源:衡水新闻网  2015-07-02 15:08:25  责任编辑:孙明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总工会从7月1日至8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中,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将抽调骨干监察员和工会干部组建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用工和参保缴费行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开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集中宣传活动,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作为宣传重点对象,引导企业主关爱员工,引导员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与企业同舟共济。活动将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疑难问题等形式,深入企业、社区,对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并为企业和职工进行面对面、零距离政策解答,把宣传资料派发到员工手上,把政策带到员工心中。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工的法制环境,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马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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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
      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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