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迁往城镇的户口实行“一日办结”
无实际居住地址可落入派出所设的社区公共户口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崔玉玲)前不久,衡水市全面放开了城镇落户限制,取消了按照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那新政实施后,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需要准备哪些手续呢?市民不断咨询相关事宜。昨天,衡水市公安局通过其微博公众号“衡水公安”进行了解答。
迁入衡水市
迁往衡水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驻地、城镇规划区内的,申请人(或监护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门牌证或拟迁入户的户口簿(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等。
拟在租住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协议、房主门牌证(由户主提供给派出所并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等。
拟在保障性住房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住建部门书面证明或门牌证等。
拟在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写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确在农村居住
申请将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
个人申请迁入农村的,凭书面申请书、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夫、妻)宅基证(或房产证)、迁入人失业证(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劳动人事部门开具无工作或不是退休人员证明)、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办理。
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另一方申请迁入的,凭书面申请书、迁入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迁入人失业证、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若迁入人户口为衡水市外,无法辨别是否城镇户口的,需由迁入人提供是否城镇户口的书面证明。如系外地农村户口,无须提供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