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衡水市人社局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至每人每月75元。这是我市施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首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今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涉及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等。同时指出,将在2020年前,我市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居民养老金有第三部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意见》还指出,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此外,政府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比1比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