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台2014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衡水日报  2014-12-31 10:50:38  责任编辑:孙明霞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黄标车主自主淘汰,近日,市财政、公安、商务、环境保护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衡水市2014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黄标车每车将享受6000元-18000元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补贴范围为2013年提前淘汰的,且在本市登记上牌,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黄标车,应于2014年淘汰的,在本市登记上牌,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黄标车”,且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

    《办法》规定2014年淘汰“黄标车”,按照货车、客车、轿车、其他四类车型给予财政补贴,其具体标准为:(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6000元。(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四)其他,牵引车等参照货车的标准执行。

    《办法》还规定不享受财政补贴的“黄标车”条件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应于2013年淘汰的“黄标车”,即:199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机动车和2004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符合国家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交通事故或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黄标车”;淘汰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

    目前,衡水市已经接受黄标车淘汰补助申请,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回收拆解企业设立联合办公窗口,集中办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申请补贴的车辆车主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车交到衡水市有资质的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并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黄标车照片、《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姓名开户的银行账户到市淘汰“黄标车”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衡水市2014年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2014年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政策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于明涛、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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