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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规定对受纪律处分人员加强教育关怀

来源:衡水新闻网  2014-12-16 17:18:30  责任编辑:孙明霞

    近日,衡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受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人员加强教育关怀的实施意见》,对受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人员(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员)加强教育关怀,以切实维护好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动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意见》指出,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关怀,一般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受处分人员,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教育关怀对象包括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开除公职处分的除外)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关怀,一般在处分影响期或限制使用期内组织实施,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或不宜实施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应及时向处分决定机关备案。

    《意见》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应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及时跟进,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协助受处分人员认真反思、深刻剖析,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帮助其解决思想上的偏差,放下包袱、消除顾虑,正确对待所犯错误和组织处理,树立“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的信心。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讲解有关党纪政纪法规条规,引导其对照条文自我量纪,真正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纪律处分的合理性,增强改进错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应根据处分类型,及时将处分影响期和处分期满后享有的合法权益提醒告知受处分人员。

    同时,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应根据受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以上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为其提供干事创业的新平台,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记者杜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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