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注重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常委会委员。因担任特定职务而任职的常委会委员,其职务发生变动后,应及时予以调整。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常委会整体效能。
12.加强基层人大工作机构建设。要统筹研究、着力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规范市、县级人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和数量,科学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充实基层人大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副主席的相关规定,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并按照规定程序在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设立人大工委、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并组织开展活动。
13.积极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将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要认真落实代表法关于代表经费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确保及时到位。要保证各级人大机关的办公经费开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所需专项经费,逐步改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
14.加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强化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联系,开展人大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指导模式。加强人大系统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水平。着力推进人大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积极做好省市县三级人大联网工作,提高人大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