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3.依法行使立法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好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待相关法律赋予设区的市普遍享有地方立法权后,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探索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适应全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将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审议规则和程序。
“一府两院”要健全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凡属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避免党政联合行文。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5.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法行使各项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等多种形式,依法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加强重点监督、跟踪监督和公开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