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前 衡水市黄标车须办理注销手续

来源:衡水日报  2014-12-04 11:04:32  责任编辑:孙明霞

    12月31日前须办理注销手续

    属于上述淘汰范围的黄标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售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黄标车各种业务限办

    对属于上述淘汰范围的黄标车,衡水市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交警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同时限办黄标车所有人的车驾管业务。

    黄标车限行区域

    全省高速公路、城市区、县城区及建制镇及其他设置黄标车禁行标志的区域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违反禁令将被罚款扣分

    交警部门对于黄标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同时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处以500-1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

    营运黄标车管理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部门不准其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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