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公务出行支出
健全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出行工具控制。厅级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健全完善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和出国任务审批联动制度,从严审核因公出国出境考察学习活动,进一步压缩出访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计划外团组出国原则上不予核批。严控各类会议(培训)支出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尽量使用机关内部会议室,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上高档矿泉水和一次性毛巾。不得在会议期间安排宴请,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配发公文包、高档文具。
严格办公用房管理
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市级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县处级机关,人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用房面积:市级正职32平方米、市级副职18平方米,市直局级12平方米、局级以下6平方米;县级正职20平方米、县级副职12平方米,县直科级9平方米、科级以下6平方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一50%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腾退整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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