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刘永辉)“工商局真是老百姓维权的‘主心骨’,这样调解俺比较满意!”近日,饶阳县城居民老徐,在城关工商分局拿到1786元退货和补偿款后感动地说。
前些日子,老徐到一家商场,在服务人员的热情介绍、推荐下,购买了986元的茶叶,回家后戴着花镜仔细查看外包装,才发现已过期。第二天,他找商场交涉,商场以茶叶是饮品不是食品,稍微过期不影响质量为由推托。老徐喝茶多年,指出陈茶特别是过保质期的,无论口感质量都不如保质期内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老徐情急之下向饶阳县工商局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合城关工商分局组成联合调解小组,确定老徐投诉的情况属实后,运用新《消法》进行调解。他们向商场经营者宣讲了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六章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追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经反复协商后补偿了老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