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孝金波)今日起至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北京市交通委起草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求真”栏目记者发现“地铁内饮食将最多罚款500元”引发部分网民误会,在北京法制办官网“意见栏”中也成为讨论最热烈的一条。
微博截图。
在“征求意见稿”中,结合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和第六十四条【对禁止行为2的处罚】来看,“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将采取“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非是部分网民所理解的“只要在地铁内食就会被罚款”。
有网民提出建议,如果是不舒服的时候,连水都不能喝一口,拥挤的地铁内会更加憋闷。还有血糖低的网民称,偶尔突发状况,不吃东西会比较危险。对其他的禁止行为,有网民建议更加细化,比如裸露等行为也要进行限定。另外,网民建议,地铁内的管理要跟上来,比如对发小广告或打架等行为,应该迅速处置。
此外,记者整理了第三十条【禁止行为1】、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2】所对应的处罚,供网民参考。如有建议,请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1】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及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五)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向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明火或者高温器具;
(八)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九)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