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民马女士:去年9月,我和男友一起应聘到市区一家网络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说试用期7天,并口头承诺,第一个月(包括试用期在内)工资按1200元计算。后来我们不想干了,于9月底一块提出辞职。当时公司说国庆期间比较忙,正缺人手,我便多呆了两天。共上班28天,应领工资1120元,等辞职后去领工资时,公司说三个月以后才能领。12月底去领时,只拿到1000元,对方告知是按1000元计算的。男友也因此理由被少发了100多元。我们感觉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书面证据,根本无处维权。
现实中,此类事件不在少数。对此,衡水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为了避免在就业中产生劳务纠纷,就业时应该注意:首先,选择到有营业执照的正规用人单位就业。其次,尽快(1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避免口头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第三,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劳动者辞职后,在出勤天数足够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260元,冀州、枣强等县市区1150元,武邑武强等县1040元)的工资。第四,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拖欠工资证明(如用工单位出具的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出具工作证或进出入单位证件)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记者 张洪宁
【责任编辑:孙明霞】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