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记者杜俊颖 通讯员郭孟福)昨天,从衡水市司法局获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失效。此前,为贯彻落实新《标准》,衡水市司法局对全市11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了集中培训,为即将实施的新《标准》预热。
新《标准》在结构和内容上有较大变化
据介绍,现行法医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现行的标准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修订并出台新《标准》。新《标准》将原有三个标准融为一体,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变化,更有利于损伤的整体把握和综合判断,有利于解决老标准间衔接不畅的问题。特别是还将轻伤和重伤各分为了两个级别,有效解决了伤害程度差别很大的损伤被鉴定为同一伤情而引发的争论和误解。
杜绝伤情造假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从而对伤情的鉴定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杜绝伤情造假。
比如,在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如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于轻伤,然而确认是否为脑震荡,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判断,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而在新标准中,取消了脑震荡的说法。
量刑依据更加明确
根据介绍,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三年,也可以在一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把握,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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