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活动 增强法律意识
河北新闻网
2012-05-04 14:08
来源:衡水日报
责任编辑:田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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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讯(记者崔玉玲)4月28日上午,衡水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在爱特购物中心门前举行。此次活动对《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所涉及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广泛宣传。

    活动由市直、桃城区、开发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联合开展,通过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展牌、发放明白纸、宣传手册、现场政策咨询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覆盖面。同时,工作人员还深入冀衡、衡水老白干等8家大型企业,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知识,提高了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按照我省相关规定,4月的最后一周是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周,我市各个县市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新修订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很多亮点,概括起来就是:范围更广了,待遇提高了,程序简化了。

    亮点1:

    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将从各设区市分散管理,改由全省统一管理。统筹层次的提高,使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能够确保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还能规范业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工伤职工的权益将更有保障。

    亮点2:

    事业单位也得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用人单位,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没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也不能免责。新《办法》规定,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中新增了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康复可能性确认、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事项。这几项工作都是根据实际工作中的需要增加的,将更好地服务于工伤职工。

    亮点3:

    工伤保险基金成为有力保障

    工伤职工治疗的部分费用,按原来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耍赖、推诿,工伤职工就会遇到大麻烦。

    新《办法》规定,参险单位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一次性支付。

    亮点4: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

    治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从而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亮点5:工伤认定程序简化时限缩短

    工伤认定申请可由设区市或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这样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满足工伤职工的需求,减轻他们的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工伤认定时限等更加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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