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闻网-衡水晚报讯(董嵩)为进一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及时澄清不实投诉,维护公安民警良好声誉,市公安局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衡水市公安局维护民警声誉正名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安督察证明通知书》制度,对群众或单位投诉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问题,经督察部门证实确属诬告的,在问题澄清的同时,对被投诉的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予以正名。此办法受到公安部及省公安厅领导的充分认可。
近日,《人民公安报》以《衡水:下发通知书为民警正名》为题报道了我市警务督察工作的经验做法。文中说:从1月份开始,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实行《公安督察证明通知书》制度。对群众或单位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的问题,经督察部门证实确属诬告的,在问题澄清的同时,对被投诉的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予以正名。按照规定,警务督察部门受理涉及民警(或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后,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且所反映的问题已产生不良影响时,下发《公安督察证明通知书》。《通知书》由警务督察部门报督察长批准签发。对一般性问题,已证明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也不能否定的,均不得使用此通知书。
这一办法的出台及实施,极大地鼓舞了我市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热情,对于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打造和谐警民关系必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