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套取现金。确定支付范围为:一、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各项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及预防保健所发生的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四、“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卫消证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计划生育用品。五、“食药监械(进)字号” “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和用于防病治病的【健】字号保健品。六、预防接种及体检费。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八、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九、参保人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需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医疗保健所发生的费用。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发生的费用(包括心理咨询、保健咨询、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疾病预测、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等)。十一、其他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