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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齐抓共管解决停车难—《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热点八:驾驶人应自觉遵守管理制度

    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爱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按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和市容美观。

    热点九:不见统一票证可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此外,《办法》还规定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停车场不按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热点十:收费停车场不能随便设置

    一些单位和个人甚至社会闲杂人员在城市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用白线画个圈儿,就成了收费停车场,今后这种情况将视为违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办法》规定了审查和验收两个关口,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力度。一方面,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要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在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时,也要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通过严把“两个关口”强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停车场管理的“部门互动”。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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