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四: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据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此,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才能确保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标准,才能规范收费行为。
热点五:六类场所应配建增建停车场
为满足市民停车需求,第十条规定:火车站、城市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热点六: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及收费有了统一标准
公共停车场如何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第十五条对其经营管理人提出明确要求: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同时,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热点七:交管部门应定期公告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