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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齐抓共管解决停车难—《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出台背景:每百辆停车位仅六个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渐显现。市交警支队统计,目前市区共有机动车停车场46处,停车泊位仅有5061个,截止至2011年5月底,市区共注登记小型机动车80501辆,平均每百辆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仅为6个。按照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三年上水平工作要求,我市城市畅通工程应达到二等管理水平,每百辆机动车停车泊位数10个到12个。今年是我市“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启动之年,也是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决战之年。而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是其中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则是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的首要前提。同时,《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之一,且位于拟出台的一系列市政府文件的首位。为确保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办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办法》主要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中《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了邯郸市、廊坊市等城市做法,并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举办了论证会,重点对部门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及协调,最终形成了这一《办法》。

     重点条款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热点一:综合协调管理

    第四条规定: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桃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介绍,鉴于市区停车场管理涉及部门多,调整范围广,影响大,单一部门难以协调,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可以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的统一管理,实现对市区停车场管理的全程监管。

    热点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个停车场,究竟由谁来管?《办法》第五条对此作出明确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对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停车场管理职责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承担的管理职责,有利于停车场管理,形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热点三:不得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

    为使停车场建设有规划,设置有依据,确保停车场专项规划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第八条规定了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明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停车场专项规划还要求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具体标准。为确保停车场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九条强调: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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