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涉嫌泄露储户信息
李运敬说,11年前她与霍恒皂(现已病危)结婚,两人相处很好,每年霍恒皂的两个儿子每人给他们500元生活费,他们两个也种些地,平时省吃俭用攒下了5.8万元钱,分别用两个人的名字存在了信用社里(她名下3.5万元,丈夫名下2.3万元),存了钱后,所有的存单一直在她手里,连她丈夫也不知道存单号。
李运敬说,她听说,存单挂失要提供储户的身份证、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这4张存单一直在她手里,不知霍某某怎么知道的帐号等存单内容?!想来想去,也就只有一个渠道,那就是信用社透露给他的。信用社应该为储户保密的,怎么能这么随随便便透露出去?还让人把钱取走了!
信用社涉嫌违规支付存款
衡水金融界的一位业内人士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中说:“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也就是说,霍某某可以代霍恒皂办理存单挂失手续,但是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霍某某无权办理支取存款手续,信用社也不应该将该4笔存款支付给霍某某。信用社将该4笔存款支付给霍某某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
信用社出具的该4张存单“挂失申请”的复印件上显示,挂失人、支取存款人都是霍某某。
李运敬说,霍某某挂失后,信用社将该4单存单的钱支付给了霍某某是不符合规定的,该行为造成了她与成丈夫共同财产的损失,信用社应承但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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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曾报道,2006年1月,山东省济宁市赵女士在某银行的8000元定期存款到期,取款时却发现钱已被其丈夫挂失取走。赵女士将某银行告上法庭,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支付给赵女士存款8000元及利息。